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
 
陆通动态
行业资讯
陆通公告
 
服务承诺:承诺和谐教学,诚信服务,合理收费,廉洁施教,优质高效。
 

报名有两种方式,到陆通服务中心或致电客服中心咨询

地址:桂林市啤酒厂往前20米琴潭客运站一楼

请关注我公司公众号:ltjx_fufwu 获取更多详情!

 


陆通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陆通公告 >> 正文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2-05-15 
提出更高更严格要求

  2011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如何?

  2011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7起,同比减少7起。

  为什么这次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要专门针对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作出部署?

  近年来,虽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伤亡惨重。201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451人死亡,其中大中型客货车肇事的事故23起,造成390人死亡,分别占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1%和86.5%。特别是去年10月7日天津滨保高速特大事故,造成35人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从这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看,一些营运驾驶人特别是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应急处置技能不足等问题突出,暴露出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较低、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驾驶人日常教育缺失等问题。将客货运驾驶人作为监管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严格资格准入、严格教育管理,是贯彻国务院201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化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是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这个文件主要涉及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哪些方面,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本着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的原则,将区分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针对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特点,从驾驶培训考试、准入资格管理、日常教育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出台了17项严格管理举措,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同时,《意见》进一步强化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衔接,明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建立了对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的管理机制。

  培训考试更加实用培训质量将受监督

  客货运驾驶人管理为什么要从培训考试抓起?

  严格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从源头环节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养成,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分析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些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和突发情况的能力不足,部分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差,疲劳驾驶、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多。在2011年客货运车辆肇事的23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事故占91%。“10·7”天津滨保高速死亡35人特大事故,驾驶人超速驾驶、面对突发情况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是主要原因。注重对驾驶人素质、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是加强管理的重要任务。

  《意见》中对客货运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有什么新要求?

  为增强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意见》要求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并在场地内驾驶技能培训和考试中增加模拟雨天、冰雪、湿滑路和突发情况处置等项目,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内容。

  如何监督驾驶培训机构落实这些培训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实际道路考试预约时,要审核申请人的相关培训信息是否符合 《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等进行分析、排名,向社会公布。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培训和考试的,将采取哪些措施?

  在日常监管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倒查过程中,发现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受理其报考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准入门槛提高 建立退出机制

  从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意见》从4个方面对其从业资格提出了严管要求,具体有哪些措施?

  《意见》从4个方面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提高客货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一是提高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对申请参加营运驾驶人资格考试的,增加了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考试合格,才能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企业要严格审查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新聘用的驾驶人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输。三是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从业情况、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实现驾驶人信息化、动态化管理。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要完成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四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规定强行休息制度强化监控系统应用

  客货运驾驶人既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群体。《意见》针对客货运企业和驾驶人在公共交通安全方面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意见》从教育管理、安全告知、安全驾驶、权益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要求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二是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客运企业和驾驶人要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要全部实行安全告知制度。三是严格守法安全文明驾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四是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鼓励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

  公安、交通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安全营运行为的监管?

  《意见》提出运用3种力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安全营运、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监管:一是运用执法的力量,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重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客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车辆超员的,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安排旅客改乘。二是运用科技的力量,强化营运过程的动态监管。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应至少保留1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营运行为和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运用社会的力量,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客货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要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表扬诚信安全运营的企业及其驾驶人,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还要公布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登记、检验等情况及事故责任倒查、处理情况,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违规从事营运的将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严肃追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多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企业将承担哪些法律追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2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输企业或者学校强迫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企业或者学校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督促企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同时,将相关记录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要求计入企业和驾驶人的考核周期,并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由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在线约考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网上办公  |  

版权所有: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国家ICP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桂ICP备11003331号 地址:桂林市啤酒厂往前20米琴潭客运站一楼                                               电话:象山区:0773-3885959      官方网站:www.glltjx.com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众腾网络